某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问:为缓解我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再将借款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请问对于我们公司从各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怎样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若你们公司按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子公司收取利息,则不需缴纳营业税;若收取的利率水平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则应就收取的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