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通知,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税收限额作出具体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上限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出国家规定基本标准20%;吸纳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的上限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出国家规定基本标准30%。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自2014年1月1日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上限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出国家规定基本标准20%;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的上限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出国家规定基本标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