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的一些资料,希望这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