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磷肥、磷酸二铵、有机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