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09年末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2010年因价值恢复,企业冲回坏账准备20万元,当年发生坏账,转销坏账准备3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备案批准,该企业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三项关于各项目的填报说明规定:
  1.*9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第二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三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四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五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三列-第二列。当第五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五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应这样填列:坏账准备期初余额100万元;本期转回额50万元;本期计提额0;期末余额50万元;第三列-第二列=-50(万元),企业应进行纳税调减50万元。
  其中:20万是冲回坏账准备,增加了利润,因此调减,填列附表10;30万是2010年实际发生的坏账,会计计入损益的是0,而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减,填列附表3第4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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