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第十三条: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请问,商誉的后续计量,是否可以分摊,其分摊额和减值准备能否在税前列支?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商誉不再进行摊销,而是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税法上只认可坏账准备(0.5%),其他准备一律不予认可,当然包括商誉减值准备。所以,如果商誉计提了减值准备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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