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嘉兴税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增值税检查方法(三)总结如下:
  或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
  【例3-2-1】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手机批发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1116万元,已交增值税8.1万元,税负率0.73%;2007年销售收入7349万元,已交增值税62.4万元,税负率0.85%。在对该公司实施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三种型号的手机连续两年库存数量不变。经到企业仓库实地盘点,发现上述手机账实不符,二者相差1200台(账面比实际多)。企业解释1200台的差额是委托代销发出的手机,因未收到代销清单,故未记账。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代销协议,经核实,发现代销手机发出已超过180天。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补缴增值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主要检查方法
  查阅工商登记情况,采取询问、实地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费用类账户,审核兼营非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例3-2-2】国税机关在对××工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非独立核算的小型运输车队,但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中没有运输收入或支出的核算记录,经进一步审核“销售费用”账户,发现有多笔红字冲减销售费用的记录。通过对原始凭据的审查,发现该企业车队取得的对外承运收入直接冲减销售费用,其车辆修理费和油料费用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国税机关对该公司做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决定。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3)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4)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重点审核其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查阅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如果不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其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应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符合条件,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还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压低混合销售中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例3-2-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塑钢门窗的生产及安装、装饰装修等业务。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塑钢门销售和安装收入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下设了“装潢”和“塑钢门窗安装”子目。经细查相关凭证,发现所附发票是从地税部门领购的“其他服务业发票”,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经核对,该企业年度货物销售收入占应税总收入的60%以上。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安装塑钢门窗取得的安装收入应补缴增值税。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加工业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货物销售作为受托加工业务处理,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
  2.主要检查方法
  结合加工合同或协议,审核加工业务的资金流动,检查受托方与委托方、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核查受托方是否存在代垫原料及主要材料价款或代购原材料的情况。必要时到委托方进行调查,以判断是否存在将购销业务作为委托加工业务进行核算、纳税的问题。
  第三节 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一)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低税率
  涉及13%税率的货物见表3-3-1所示。
  13%税率一览表
  表3-3-1

序号

货 

政策依据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农业产品

财税字[1994]004号

农机产品

财税字[1994]第060号

财税字[2002]第089号

6

金属矿采选品

财税字[1994]022号

7

非金属矿采选品

8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财税字[2006]153号

9

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财税字[2007]101号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财税[1994]026号文)。
  4.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2)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下调为4%(国税发[1998]104号文)。
  (二)特殊规定
  1.适用原则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2.适用6%的征收率
  (1)从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