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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增值税检查方法(二)
总结如下: 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122号文)。
(二)特殊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和政策依据的特殊规定,见表3-2-1。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政策依据表(特殊规定)
表3-2-1
序号 | 征税范围 | 政策依据 |
1 |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 国税发[1993]154号 |
2 |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
3 |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销售物品的业务 |
4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5 | 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
6 | 单独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 |
7 | 缝纫业务 |
8 |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
9 |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1996]261号 国税发[1996]202号 |
10 | 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1996]447号 |
11 | 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1998]390号 |
12 |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2000]514号 |
13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 财税[2002]029号 |
14 |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发[2002]117号 |
15 |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5]165号
财税[2005]165号 |
16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
17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
18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2008]212号 |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主要检查方法
(1)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①审核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
②审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账户,核查“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是否异常。
(2)对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必要时对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发函协查或实地盘存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问题。
(3)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工商登记情况,了解企业经营机构尤其是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检查“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机构间是否存在移送货物的情况;核对机构间的往来明细账和银行资金往来凭据;审查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仓库部门的实物账等情况。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问题的检查。
①实地观察或询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用途,分析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②审阅“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进一步检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若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说明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账户进行逆向反查,对这些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③检查仓库发货单,审核是否存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领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
④审核计税价格,核实有无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的检查。
重点审阅“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产成品”、“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是否是“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和分配给股东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事项;如果有,查阅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再对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检查纳税人用于投资、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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