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镇江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税务稽查证据(四)总结如下:
  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
  (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①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职工发放资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②通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不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③通过违规摊销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方法、违规摊销开办费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④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⑤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做鉴定。
  ⑥其他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①对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②对于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出售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加工的产品不计销售收入,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③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通知书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2)反映纳税人虚假申报的账簿、报表等资料。提取时,可视情况只提取反映虚假申报内容的账页和虚假申报期间账上反映月计、累计发生额、余额情况的账页。
  (3)纳税人非法取得、或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票的证据。收集纳税人不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的证据时,一方面应提取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资料,另一方面可以结合询问笔录对所提取的上述证据加以固定。
  (4)其他反映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
  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主要围绕纳税人欠缴税款,采用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取证,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2。
  逃避追缴欠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2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逃避追缴

欠税行为

(1)证明纳税人欠税的相关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处理决定等。

(2)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4)造成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欠税结果的证据。

(5)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1、欠税证据
  (1)纳税人欠缴税款期间财务报表、“应交税费”账簿相关账页、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
  (2)欠缴税款的资料,如欠税税种、纳税期限、应纳税额、欠税数额等。
  (3)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文书。
  (4)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还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 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的证据。
  能证明纳税人行为造成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欠税结果的证据,如银行出具的已经转移存款的证据,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转移证据,以及其他财产转移和隐匿的证据。
  3.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行为结果证据
  1.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取得该物品原存放地(仓库等)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人员证人证言;对已转移财产的,应对取得此物品财产所有权人的调查笔录、交易合同、款项支付情况、转移时间等证据。
  2.纳税人转移、隐匿资金的,需提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中登录或报告的纳税人银行账号内容的证据,取得纳税人与转移、隐匿行为相关的资金进出凭证及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
  3.其他证据。
  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
  骗取出口退税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应从行为主体、骗税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3。
  骗取出口退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3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

(1)纳税人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等。

(2)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证明货主真实身份的证据。

(3)相关账簿资料、记账凭证、银行单证。

(4)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供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的回函及其他资料。

(5)购进货物非法取得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关发票。

(6)虚假交易资金回流的证据。

(7)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8)收入退还书。

(9)其他与骗税相关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稽查对象的骗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产、供、销、运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结合下面介绍的对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检查,取得稽查对象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特别是向海关、外汇主管部门协查)等方法,取得其骗税行为的证据。
  1.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退税申报表(含进货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及汇总申报表),退库通知书,申请退税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出口)发票及其他证明资料。
  2.出口货物货主真实性的证据。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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