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扬州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税务稽查证据(三)总结如下:
  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要求与证人证言的基本相同,参见上面内容。
  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2.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
  5.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6.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鉴定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2.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3.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本节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
  一、偷税的取证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1

表2-3-1

违法手段

主要证据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 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不列、少列收入

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纳税申报资料。

6.其他证据。

多列支出

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

3.销售成本结转资料等。

4.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1.税务登记证或责令限期申报的相关文书。

2.主管税务机关的未申报证明。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
  (4)其他证据的收集。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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