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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税务稽查证据(三)
总结如下: 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要求与证人证言的基本相同,参见上面内容。
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2.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
5.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6.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鉴定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2.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3.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本节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
一、偷税的取证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1
表2-3-1
违法手段 | 主要证据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 1.伪造、 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不列、少列收入 | 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纳税申报资料。 6.其他证据。 |
多列支出 | 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 3.销售成本结转资料等。 4.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1.税务登记证或责令限期申报的相关文书。 2.主管税务机关的未申报证明。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
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
| 1.纳税申报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
(一)主体证据方面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
(4)其他证据的收集。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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