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新乡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股权转让企业检查方法(一)总结如下:
  一、业务简述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果企业急需资金或达到预期报酬率等原因,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变现。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达到公司章程约定年限进行清算,投资方收回股权投资;或因投资方经营方针、发展方向发生变化,将股权投资转让给其他企业;或将股权投资换取其他财产。股权投资转让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回)业务。
  二、政策依据与会计核算
  (一)政策依据
  企业股权转让政策依据具体见表11-5-1。
  企业股权转让政策依据一览表
  表11-5-1

文件

具 体 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7〕80号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0〕118号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国税函〔2004〕390号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税函〔2008〕264号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会计核算
  企业股权转让会计核算具体见表11-5-2。
  企业股权转让会计核算一览表
  表11-10
 

项目

会 计 处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成本法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权益法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股权转让企业通常采用少计或不计投资转让所得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稽查人员在检查时,主要采用审核法、核对法、询问法等方法,对股权转让业务中可能存在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常见涉税问题
 

(一)少计或不计投资转让所得,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多计股息红利收入,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三)提前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一)少计或不计投资转让所得,少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投资转让所得挂往来账或应付职工薪酬;
  2.多计投资转让成本,少计投资转让所得;
  【主要检查方法】
  1.审查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掌握转让股权的项目、股权转让的价格、基准日以及转让价款的交割方式,确认股权转让的时间和转让收入是否正确;审查股票、债券交易交割单,核实股票、债券投资转让的时间和转让收入。
  2.审查“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在部分转让股票、债券投资时,转让投资成本是否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有无多转投资成本的行为;审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否按照投资历史成本计算扣除。
  3.审查“投资收益”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采用复算法验证股票、债券投资转让所得是否全部入账。如果复算结果和“投资收益”账户反映的投资转让所得不一致,应重点对“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进行详细检查,核实有无投资转让所得隐匿其中。
  4.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核实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摊余金额填报,有无利用会计账面价值和税收计税基础的差异,少申报投资转让所得。
  (二)多计股息红利收入,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问题描述】
  1.转让持股95%以下(不含95%)的长期股权投资,虚计股息红利收入,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2.转让持股95%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因被投资方清算收回长期股权投资,多计股息红利收入,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主要检查方法】
  1.核实转让股权的持股比例。审查投资时签订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或企业合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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