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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建造合同检查方法(一)
总结如下: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上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存在着差异,同时由于经济业务日趋复杂等原因,建造合同普遍存在偷税逃税行为,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税务稽查十分必要。
一、建造合同简述
(一)建造合同的确认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的组成和计量
1.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建造合同成本的内容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3、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计量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关键要确定工程的完工进度。因此,在具体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完工程度,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费用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二、政策依据和会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建造合同具体政策依据见表11-6-1。
建造合同政策依据一览表
表11-6-1
文件 | 具体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财税〔2006〕177号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
(二)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具体会计核算见表11-6-2。
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一览表
表11-6-2
项目 | 类型 | 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
建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时间 |
| 资产负债表日 合同完工时 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的当期 |
建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 | 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是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当期确认为费用,不再确认收入。 如果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预计合同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
三、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建造合同的经济业务复杂,业务持续的时间长,为纳税人操纵收入、成本提供了很多便利。纳税人通常采用少计合同收入、虚计或多计合同成本等方式偷逃税费。稽查人员在对建造合同进行检查时,应抓住建造合同可能出现人为调节的关键点进行重点审查,可采取实地观察、审阅账簿资料、询问等检查方法,查清建造合同中存在的各项税收违法行为。
常见涉税问题
(一)合同收入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少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益不计收入,偷逃税款 (三)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不计入收入 (四)对于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预计损失,企业提取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调整 (五)借款费用重复扣除或提前扣除 |
(一)合同收入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少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该类涉税问题表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完工程度时,故意降低合同完工程度,少缴税款;
2.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合同完工时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按能得到补偿的费用确认收入,少缴税款。
【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查看纳税人签订的建造合同的相关条款,核实合同规定的建造工程结算日期、会计确认收入的日期,对比税法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从而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迟计收入,推迟纳税的现象。
2.实地察看工程完成情况,深入现场了解工程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可能出现人为调节的关键点进行重点核实;结合运用查询法、问题式调查等方法,提高实地察看效果。一方面查看工程完工进度计算是否正确,另一方面查看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所运用的完工进度是否一致,从而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转成本的情况。
3.审核“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查看纳税人是否存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直接作为损失扣除的情况。
【实例】
[例11-6-1]某稽查局对某船舶制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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