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衡水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投资业务检查方法(二)总结如下:
  税金计入期间费用。
  3.复核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期间费用的金额,判断计入期间费用的购买股票、债券的交易费用和税金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隐匿、截留投资业务的持有收益
  【问题描述】
  纳税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投资收益不入账或者部分入账,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1.利用“应收利息”等往来账户截留投资收益;
  2.将实现的投资收益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3.将实现的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4.滥用溢(折)价摊销少计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5.利用会计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冲减当期投资收益;
  6.取得的股票红利不并入所得额纳税。
  【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证券网站收集上交所、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书,确定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施的方式、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派息日;结合“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等账户的检查,判断纳税人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的金额、时间是否正确,有无隐匿、截留投资收益行为。
  2.审查企业合并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招股说明书》、企业投资计划书、投资意向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反映的投资时间,采用逻辑分析法,将投资时间长但没有或较少投资回报的异常投资业务作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到被投资企业实地调查股息分配情况;通过向一线生产工人询问,了解职工的福利待遇情况,确定纳税人有无将分回的投资收益挂往来账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行为。
  3.审查实物券方式公司债券或通过证券网站收集公司债发行企业的债券募集办法,了解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付息方式等事项;检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明细账户本期发生额,核实一次还本付息债权投资,纳税人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债权投资收益申报纳税,有无不计投资收益的行为。
  4.审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落实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成本,与公司债券面值比较确定债券溢(折)价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复核公司债券利息收入计算表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明细账发生额是否真实、正确,认定纳税人有无通过少摊销折价额或多摊销溢价额方式少计债券利息收入。
  5.对“投资收益”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逐一进行分析审核,核实有无年末根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和持有股权份额确认的投资损失,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报表项目,核实该投资损失有无冲抵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审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确认分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有无冲减以前年度会计投资损失,而不作为本期投资收益的行为。
  6.审核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书或到被投资企业了解分红派息的方式;到证券公司调查纳税人股票交易数量情况,结合备查簿记载内容的审查,确认纳税人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票红利。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报表项目,核实纳税人取得股票红利是否按照被投资企业股票面值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例】
  [例11-3-1]某稽查局根据举报对A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账户审核和向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在证券市场以每股23元的价格购买B公司 (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单位股票面值为1元)股票10万股。审核A公司投资计划书确认该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稽查人员通过证券网站查询到5月27日B公司公布的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书,公告书表明每10股送3股转增(盈余公积转增)7股派6元,股权登记日5月27日,除权除息日5月28日,派息日5月28日,红股上市交易日5月28日。经检查确认A公司2008年度未出售10万股B公司股票。
  稽查人员抽查5月末有关记账凭证,未发现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收益入账的记载,但在审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时发现如下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审查公司备查簿记载内容无取得股票红利的记录。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无投资收益的反映。
  分析:税法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支付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到B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的10万股票红利,应当按B公司股票面值和收到的6万元现金股利确认本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收入,A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160000÷(1-15%)×(25%-15%)=18823.53(元)。
  (三)视同销售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税
  【问题描述】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业务,合并方未按税法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除企业合并以外,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税法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被投资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分配股利、利润,未确认销售申报纳税。
  【主要检查方法】
  1.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业务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审查合并各方签订的企业合并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掌握合并方合并对价中有无非货币性资产的支出;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核实该视同销售业务在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2.对企业合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审核投资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相关条款,了解投资方的出资中有无非货币性资产;审查存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逆查投资业务记账凭证,核实纳税人在投资时是否作销售(处置)的核算;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落实该视同销售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审查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了解利润、股利支付中是否有非货币性资产支付方式;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核算有无该视同销售业务的核算记录;复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核实是否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实例】
  [例11-3-2]某市稽查局在对甲公司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在会计账簿、凭证、会计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记载2008年度2月3日发生一笔业务,进一步检查有关记账凭证,发现该笔业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40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00
  但记账凭证后未附有任何原始凭证凭证。稽查人员进一步询问财务人员要求提供有关投资合同等资料。财务人员解释,由于该公司在湖北的业务开展得很顺利,产品供不应求,遂以生产线账面余值作价400万,与湖北乙公司合资成立丙公司生产复合肥。甲公司占丙公司30%的股份,同时还负责提供生产技术支持。财务人员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与其所说相符,只是合同的最后只有该公司的印鉴和董事长的签名,签约的另一方是个空白。
  稽查人员一方面采取函调的方式到湖北税务机关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到某会计师事务所(甲公司的报表审计单位)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是用生产线投资到湖北丙公司,不过经某会计师事务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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