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商丘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四)总结如下:
  ,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此前计提的折旧,还是只需要调整之后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即可?
  个人意见: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无须对此前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只需要调整之后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即可。
  四十七、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的所得允许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该项收入是否允许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个人意见: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即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该项收入不但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也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四十八、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九、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个人意见:解聘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五十、《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稽查局是否可以对分支机构发起检查,如果允许发起检查,查补的收入或调减的费用,是否可以就地补税?
  个人意见:该问题一直困扰着稽查局,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对查出的隐匿收入行为可以就地入库。从这个规定来看,依然得不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稽查局可以发起检查的结论。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不能对分支机构单独发起检查,而应当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检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检查。
  这个问题,只能深化分级分类税务稽查制度进行解决。
  五十一、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医药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个人意见: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二、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个人意见: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五十三、企业取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
  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合理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50年摊销,而不能按照10年摊销。
  五十四、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3年摊销。因此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果是发生在投入使用前的,应当纳入房屋原值,如果是发生在投入使用后,应当在下一次装修前的期间内摊销,摊销年限不短于3年。
  五十五、企业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该项支出应当纳入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六、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旅游具有舒缓身心、增强心智提供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属于同其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其性质属于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七、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如何确定?
  个人意见: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乘以成新折旧率确定折旧年限,该项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
  五十八、接受投资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折旧?
  个人意见: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接受投资的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凭投资合同协议以及评估报告扣除。
  五十九、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六十、企业的房屋会计上按照40年计提折旧,税务上按照20年计提折旧,并且在年末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
  个人意见: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折旧年限和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有差异的,如果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折旧年限,应当允许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江苏某上市公司为了会计利润的需要,会计上按照40年计提折旧,税收上按照20年计提折旧,江苏税务部门要求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出申诉,经过总局所得税司、纳税服务司几次磋商,确定最低折旧年限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做纳税调减。
  六十一、集团公司资金转贷的扣税凭证问题?
  个人意见:根据财税【2000】00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资金转贷不缴纳营业税,集团公司无法为下属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以凭借款合同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十二、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能够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十三、企业借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问题?
  个人意见: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六十四、手机等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
  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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