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太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三)总结如下:
  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
  三十一、财税【2008】00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个人意见: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情况说明即可,即: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无需专门履行报批手续。
  三十二、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三、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个人意见: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允许享受免税优惠。
  三十四、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超过未分配利润部分,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份,M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2009年M公司分配了80万元利润,A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M公司分配了160万元现金,A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意见:企业超分配利润部分应当作为投资的冲回处理,如果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处理。例如,上例中,如果分配了80万元,则50万元作为利润免税,3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如果分配了120万元,则50万元作为利润免税,10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1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处理。
  三十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十六、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个人意见:国税发【2004】82号文件曾经规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所得如果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可以在5年内递延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已经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如果企业的发票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允许在当年扣除,如果企业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在当年扣除,待以后取得发票时,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不允许改变税款所属年度。
  三十八、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按照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应当由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税务机关,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九、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四十、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已失效。因此,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不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点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对大企业自查的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
  四十一、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允许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凭证?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租用房屋作为营业厅无法取得发票情况很多。
  个人意见: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点,企便函【2009】33号文件中对大企业自查的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
  四十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意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三、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四、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当年未发放的工资、或者机器设备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计入制造费用,是否需要区分是否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损益,以视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无需区分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当年损益,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四十四、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条例43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四十五、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
  个人意见:应当以企业取得*9笔收入作为标志,在此之前的作为开办费处理,在此之后的作为正常的费用处理。
  四十六、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