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十堰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二)总结如下:
  见:纳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七、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个人意见:只能按照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八、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十九、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个人意见: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即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这个问题,政策其实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
  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
  二十、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的搬迁补偿收入税收政策应当如何理解?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么?假设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1亿元,取得政府补偿为1.5亿元,该企业用该笔款项在异地重建支出款项1.4亿元,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个人意见:虽然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搬迁补偿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其政策含义其实就是免税收入,因此以上案例中应当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4亿元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作为财政性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意见: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或返还的财政性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二十二、向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核定利息支出,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
  个人意见:*9,如果两个公司不是关联企业,没有法定依据核定利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则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处理,如果两个公司均是居民企业,且税负相同,不宜进行关联交易调整。
  二十三、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完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9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100万。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非特别规定,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利息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此当年债权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债务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计提的租金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租赁房屋,租赁期限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租金,该企业借款*9年记账,借:营业费用100万元,贷:应付账款100万元。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7条规定,租金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摊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租金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由于当年出租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承租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五、赔偿金支出,没有发票是否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A公司违约不再转让,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B公司对此笔收入没有流转税义务,不能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六、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二十七、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二十八、以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视同销售后,是否允许按照视同销售价格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以自己的生产的原值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产品做为宣传品赠送,企业记账,借: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60万元,贷:库存商品60万元。企业对该笔业务视同将成本为60万元的产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然后将100万元用作广告宣传,因此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调增40万所得额,然后营业费用按照100万元扣除,即:再调减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个人意见: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二十九、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是否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6条规定,已经签订预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但是,待完工年度该项收入结转为会计收入时,不能再次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此前,北京市国、地税、江苏国地税、大连国地税等省局在转发31号文件过程中,均发文件明确未完工收入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三十、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计算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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