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宿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会计实务(二)总结如下: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 60000
  银行存款 5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协议约定,设备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9年1月1日预付60%的货款(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2010年2月1日支付;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该设备,生产工期为12个月。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
  (1)2009年1月1日,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0
  (2)2010年2月1日,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 6000000
  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该例中,若乙公司没能在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支付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而不是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
  (五)混合销售业务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生产商销售汽车50辆,每辆不含税单价为10万元,同时该企业运输该批汽车取得运费收入1.17万元(含税),款项已收到。
  借:银行存款 586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1700
  (六)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天方建材销售公司本月材料销售额15万元,从事室内装修(不提供材料)取得收入2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上述业务分别核算。款项都已收到。
  (1)销售材料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2)取得室内装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实际业务中,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不适用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当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不含税)。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而这种代销方式与一般商品购销没有实质区别。
  (1)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乙公司帐务处理如下:
  ① 收到代销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② 销售代销商品时:(假设销售额25000元)
  借:银行存款 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例2: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种液晶电视机的代销合同,约定由商场以代销的形式销售电视机20台,将来商场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电视机厂。电视机厂的电视机不含税成本为7000元/台,电视机厂给定的不含税单价为每台10000元,双方按此价格结算。实际上,商场以每台11000元的不含税单价将20台电视机全部加价销售。
  根据本例的资料,电视机厂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商场代销商品,但本例与上例不同之处是,因为合同约定商品没有售出时可以退回给电视机厂,所以电视机厂对发出的商品具有所有权,电视机厂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商场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1)电视机厂的会计处理:
  ①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4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
  ②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③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40000
  (2)商场的会计处理:
  ①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0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57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
  ③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④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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