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锡林郭勒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八)总结如下:
  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上述规定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款内所谈“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权规定取得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机型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属于上述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内容,应计入盘盈当期的应纳税所得收入。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结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是,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点评:
  一般情况下,除由供电机构供电可以直接取得发票外,如由其他单位转供可由该单位开具凭证分割单或该单位的转售发票。
  (四十六)购买******入帐。
  点评:不详本款所指事项。
  (四十七)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点评:
  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纳税义务支出,企业不得为个人支付。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点评:
  “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等,业务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开具专业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可以拒绝接受。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
  “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支付。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二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点评:
  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合理、数据准确完整。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点评: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按确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属于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行为。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点评:“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应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第25号公告颁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点评:
  企业财产损失,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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