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乌海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七)总结如下: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点评:
  福利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政策,真实合理的进行核算,按时申报,不应将“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的部分纳入申请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点评:
  福利企业外购材料或接受劳务,依法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计算企业应交增值税数额。(同时也避免原售货单位的漏计应交增值税)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点评:
  “购进货物使用白条”不仅违反会计核算应取得合法外来凭证要求,同时也无法证明经济事项的真实性。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 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点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计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和利润为基础。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因此,如发包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应缴纳营业税;如承包人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则收取的承包费不需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法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见上条“所得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支付上缴管理费用。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点评:
  款中所列“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应属于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长期待摊费用的范畴,应按规定进行年限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点评:
  “多计提应付工资”是违反了上述“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同时又将其“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显然是属于减少了应纳所得额,也违反了财经纪律,无偿将企业的资产无偿给予了其他单位。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点评:
  一般情况下,“统筹金”是指由企业按照法定比例应向有关部门上交的“五险一金”,企业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后,应当及时缴纳,不得“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点评:
  一般来讲,企业购买“土地”,应为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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