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赤峰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九)总结如下:
  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企业“流动资产的损失”属于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范围,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并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属于上述的“其他收入”内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评点: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和数额已有明确的数额,并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有意识的将其列入其他项目中支出,则属于偷税的行为。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国税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点评:
  企业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根据《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加计扣除。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点评:
  根据民政部民发〔2007〕103号《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必须经过年检资格认定后方能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点评:
  经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按照项规定,必须调整“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和相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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