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宿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清算所得税申报相关政策解读及实例分析(二)总结如下: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销原因,决定是否进行“所得说清算”,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重组是可以直接核准注销。
  3.对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
  也就是说,企业终止经营的,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变更经营地点等其他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并不一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三、清算期间
  如何确定清算期财税[2009]60号文和国税函[2009]684号都没有规定如何确定企业清算期间的开始日和截止日,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有概括性的规定: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那么,“办理清算事务完毕之日”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和难以辨认性。实际上,说得浅显易懂写,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最终的一项标志性事项就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至此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资格就消亡。因此,所得税清算期间实际上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 关于清算期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终止经营之后,就进入清算期间,根据财税[2009]60号: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比如,从1月1日到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这一期间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期,企业取得的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得,对于这部分所得,应以当年从1月1日到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自企业生产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终止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为清算期。实际上,在我们CTAIS系统清算所得税申报模块也是这样默认的,比如当企业进行注销登记申请时,系统会要求受理人录入“企业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然后才能受理成功;等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系统会将“清算所得税申报所属期间起”自动默认为之前录入的“企业生产经营终止日期”。
  四、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税[2009]60号也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对照财税[2009]60号和国税函[2009]388号,可以得到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处置损益+债务清偿损益一清算费用一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资产处置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
  “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其他所得或支出”: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注销之前所得税需要进行两项内容申报:一是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注销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是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2.清算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3. 清算申报时间。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国税函[2009]684号强调: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实际上,由于清算期间经常是企业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到注销登记之日这段期间。因此,企业只要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清算所得税申报事宜就可以了。
  至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这条规定,只是起到强调作用,实际意义并不大。由于前述清算期间的特殊性,实务中基本上不会存在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的情况。
  4.关于需要备案的清算事项。根据国税函[2009]684,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就是说,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因此,对上述事项都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清算资产的损失,应按照企业财产税前扣除审批流程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清算资产损失。
  5. 关于清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两个层面:
  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因此,清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包括公司和股东两个层面。
  (1)公司层面。企业应就其清算期间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基本税率(25%)。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2)股东层面。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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