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滁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清算所得税申报相关政策解读及实例分析(一)总结如下: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2010年7月底,CTAIS2.0系统补丁升级后,所得税业务模块增加了“2009年企业清算所得税”这个新模块,至此,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从政策层面到实务操作层面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涉税处理体系。原来,虽然政策上规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但由于实际操作系统CTAIS2.0系统没有相关模块录入申报,因此,对于需要清算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户在注销时实际上仍然没有办法进行所得税清算。现在,由于相关所得税清算申报模块已升级好,而且系统也会对需要办理清算的所得税户在注销时进行监控,清算所得税申报才开始进入实际执行阶段。
  然而,由于实务操作经验较少,相关政策讲解也不多,7月份以来,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并不顺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不少清算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对清算所得税的概念理解模糊不清,清算申报表填写随意性强,不仅清算期间随意填写,有的清算期间居然只有1天,不少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都是零申报;混淆清算所得与经营期所得。因此,笔者特意将相关清算所得税政策与实际申报实务结合,对清算所得税申报相关知识进行整理解析。
  一、相关政策
  关于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政策不多,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清算相关内容的简要规定。二是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项的做了进一步明确。三是相关指导实务操作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9]38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对清算所得税申报填写的说明;国税函[2009]684号,《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清算期间的明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10]676号),对清算所得税申报及相关业务需要实现的需求和功能进行了详细描述。
  二、清算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范围是指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清算条件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
  那么,居民企业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这就需要结合财税[2009]60号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税函[2010]676号结合起来理解。
  (一)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有: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9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第3点,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不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我们不予讨论。
  (三)根据《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国税函[2010]676)中对于注销登记模块的操作实务的说明,不同的注销原因会有不同的注销逻辑:
  1. 当企业申请的注销原因为“依法解散”、“依法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
  2.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兼并”、“依法分立”、“其他注销原因”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给出“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提示,当选为“是”时,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当选择为“否”时,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注销审批后改变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3.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等其他注销原因的,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注销审批后改变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因此,根据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注销模块的操作实务中对注销的不同原因,再对照财税【2009】60号文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可以将清算条件概括如下:
  1.由于财税【2009】60号的第1项规定的原因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9点的原因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进行重组的企业可以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而直接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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