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昌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讲义(二)总结如下:
  1)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2):特殊销售方式:
  1)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物价格确认收入,变卖旧货取得的收入一并计算销项税
  2)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3)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分别确认进项和销售税额。
  4)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和折扣销售可以扣减销项税额。现销售折扣(鼓励提前付款)不可扣除
  5)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3)特殊征收或者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一):征收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征收率4%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0.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2.★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3) 2011年1月1日开始,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3.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14. 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5.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
  为
  3.增值税特别规定:
  (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9项)
  (2)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12项)
  (3)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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