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对外委托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规定所耗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请问这部分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还是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这种施工方式是否有策划空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委托施工的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增值税事项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是企业外购的还是自制的进行确定。
  材料是企业自制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自制材料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工程项目专属于集体福利设施项目,该自制材料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该自制材料不需视同销售。
  材料是企业外购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若该工程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原文发表:2011-03-01  来源:税屋)【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何理解(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是否意味着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与过去有所不同?
  答:企业购入货物时,能确认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在购入的当时进入该货物的成本。那么,企业在购入货物后,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后其用途发生变化的,如发生增值税暂条例第十条的情形,即: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这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之所以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因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这种情形处理做了单独明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综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处理,新老增值税规定不同之处,就是不得抵扣计算公式有变化,原规定“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现改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2009-3-3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企业库存商品毁损损失,要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一并报税务部门审批。请问税务专家,是先将库存商品的毁损数额(不含税),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款后再作进项税转出,还是先作进项税转出后再扣除责任人的赔款?两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数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数额是不一样的。
  答:企业购入的库存商品,已按规定将其进项税额从销项中抵扣,那么,如果这部分商品发生了毁损,不在进行流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补偿,所以,对于毁损的商品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应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按毁损数额全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中发生的损失金额不同。(2009-4-22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六十一】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从09年1月1日开始还进项税转出吗,如果不转出,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您所说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如果工程建造的是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建造后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工程建造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如果属于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也需注意领用材料的时间。【问题六十二】 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