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司、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应按文化业征税 |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 |
娱乐业(20%) | 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场、高尔夫球、游艺场、电子游戏厅、台球、保龄球(根据财税[2004]97号文件,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从2004年7月1日起减按5%征收): 1.在上述娱乐场所为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销售饮料、香烟、酒类,应合并计入“娱乐业”税目征税 | |
服务业(5%)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1.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按“服务业——代理”税目征收营业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代理者与委托方如何结算,代理者的账务处理办法如何,均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代理服务业凡具备下述条件的,按服务业征税。 (1)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资金、不承担代理业的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发票。 (2)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等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5.对于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车皮是使用单位的)收取的铁路线使用费,如果该企业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单位(也是使用单位)提供了其所属的铁路线,应属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只是单纯地将其所属的铁路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而且自身又不参与运输,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取得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些单位取得的不以宣传等服务为前提的无偿赞助不征税。 7.照相馆提供的拍摄人物景物的业务和为顾客的胶卷进行冲洗、加工、着色、放大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8.对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电力调整试验,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不属于“建筑业——安装”税目的征税范围。 9.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按服务业征营业税。 10.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1.旅游景点取得的索道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征营业税。 12.体育^***和社会福利^***的发行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则是代销者向委托方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3.其他服务业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 1.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所属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都属于货币资金的融通业务,对此类业务,一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要注意,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根据劳务性质确定适用税目,不应一律按“金融业”税目征税。 2.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转让无形资产(5%) |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1.对经营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境外纳税人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为扣缴转让方应纳的营业税。 3.单位名称转让,是转让单位利用自身的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4.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5.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经济合同类资料的购货方将购买商品权利的合同类资料有偿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转让经济合同类资料的行为属于商品批发,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
销售不动产(5%)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以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具有销售住房所有权的性质,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征税。 2.销售不动产连同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4.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应区分以下两种还贷方式: (1)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则不动产归银行所有,应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2)另一种是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就将不动产交与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充贷款利息,对借款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以不动产抵充欠款,则对借款人还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5.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