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春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中联电气内部审计制度(一)总结如下: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建立健全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审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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