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抚州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世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三)总结如下: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回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程序等);
  (二)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控制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建立审计工作日记制度;
  (五)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六)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对重新核定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向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监察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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