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绍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世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二)总结如下: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发现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签定,相关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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