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鞍山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三)总结如下: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七)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对象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有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真履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工程、合同等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为现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及时反馈意见,并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部做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审计联络人配合审计小组工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联络人一般由公司指定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检查;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及时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由公司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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