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广元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区直各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三)总结如下:
  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六)。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向各预算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七)。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填制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应完整、清楚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管理相关要素,不得涂改,印章齐全后送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附按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的支付报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付款业务(如: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留足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接到特约委托付款项目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预算单位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或预算外专户开户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在年度内滚存使用。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自行超额支付的资金不得参与资金清算,超支造成的损失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异地汇划手续费,由区财政局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资金支付报表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汇总向区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旬、月向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报送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按月向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授权支付部分)。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旬后3日、月报于月后5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六十七条 区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按季向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支付报表,会计核算中心按季向区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反馈支付报表核对情况。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选择代理银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开户工作,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㈢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指标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具体办理资金支付及确认资金清算额度;
  ㈣审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及进度要求申请使用资金;
  ㈤接收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汇总、传递工资数据电子文档;
  ㈥建立相关的总账、明细账册,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查询信息,定时对账及报送有关报表;
  ㈦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资金清算、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㈧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九条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在区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㈠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㈡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
  ㈢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
  ㈣定期向区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情况,定期与区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㈤指导区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
  第七十条  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㈠办理预算外专户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
  ㈡定期向区财政局提供预算外专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情况,定期与区财政局核对预算外专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㈠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
  ㈡及时报送本单位由财政供给的人员工资变动数据;
  ㈢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据,并保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㈣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㈠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㈡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向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㈢与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区财政局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反馈各预算单位的支出情况、提供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并对账;
  ㈣接受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十三条  除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㈠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㈡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㈢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㈣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㈤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㈥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㈦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七十四条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根据《泉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泉财库〔2006〕235号)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有关年终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基本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作特殊处理:
  ㈠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的紧急支出;
  ㈡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的紧急支出;
  ㈢因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㈣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  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预算单位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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