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深圳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十三)总结如下:
  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9百一十五条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9百一十六条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二)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涉及补价,还应当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者加上补价),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章 外币业务
  *9百一十七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9百一十八条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
  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9百一十九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9百二十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会计调整
  *9百二十一条 会计调整,是指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9节 会计政策变更
  *9百二十二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9百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9百二十四条 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9百二十五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包括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9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采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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