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会计制度(十四)总结如下:
  财务管理办法
  *9条:会计制度。
  本单位执行施工、房地产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第二条: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五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表示本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所持有的货币资金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六条:坏帐核算方法。
  l、坏账确认的标准: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及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为备抵法。
  3、坏帐准备的标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人管理费用。
  第七条:存货核算方法。
  l、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2、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3、影响存货的入帐价值包括:购货价值、购货费用、税金、间接费用等。
  4、月末存货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月末存货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应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暂估价值计价,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相同的记帐凭证,予以冲回,待取得发票时在正常做帐,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5、周转材料摊销核算:周转材料包括模板、档板、架料、其他周转材料。
  (1)模板:浇制混凝土用的钢、木材和钢木结合的模型板,以及配合模板使用的支撑材料和滑模材料。
  钢模板:每年摊销额为价值1/3。
  木模板:一次性摊销成本。
  钢制支撑材料:每年摊销额为价值l/3。
  (2)档板:土方工程用的挡土板以及支撑材料
  挡土板:每年摊销额为价值50%。
  (3)架料:搭脚手架用的竹、木杆,跳板和钢管等材料竹、木杆:一次摊人成本。
  钢制跳板:每年摊销额为价值1/3。
  钢管:每年摊销额为价值l/3。
  (4)沥青锅、桶:沥青运输、加温用的沥青锅、沥青桶。
  沥青锅:每年摊销额为价值l/3。
  沥青桶:一次性摊人成本。
  (5)其他:施工过程使用的轻轨、枕木等材料。
  轻轨:每年摊销额为价值25%。
  枕木:每年摊销额为价值50%。
  对使用完退库的周转材料,应核定成色,其中成色降低的、应补提摊销。
  6、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低值易耗品包括生产工具(施工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工具、器具、仪器等)、管理用具(管理服务用的各种办公用具、家庭用具、消防器具等)、劳保用品(在施工生产中保护职工劳动安全的工作服、安全帽、雨衣等用品用具)按一次摊销法核算。
  7、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分为七类: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土地。
  l、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折旧方法:全部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0-3%,详细情况见附表,折旧年限见附表。土地,已提完折旧固定资产和未使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购置权限:归单位本部。
  4、固定资产处置由单位本部设备科报处务会决定。
  第九条:无形资产的核算。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l、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按收益期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无规定的可按不少于10年摊销期确定。
  第十条:对外投资、担保。单位本部依照国家规定可对外投资,办理担保事宜,各所属单位未经授权一律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二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项目工程款管理。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以合同价款总额确认为收入。
  2、实行按月(期)计量支付、竣工后清算办法的承包合同,应按月(期)以计量支付额确认为收入,未经发包单位确认的工作量不得作为收入。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部分工程收入。
  4、实行其他结算方法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一次或分次实现。
  第十三条:所属各单位融资(如银行贷款、向职工集资)必须经单位本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l、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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