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鞍山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一)总结如下:
  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对??企业集团内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九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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