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充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财务人员交接制度总结如下:
  1、财务工作交接
  1.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1.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输移交的未了事项;
  1.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3.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 制完毕;
  1.3.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1.3.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1.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事业部派人会同监交;
  1.5   会计主管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1.6   会计人员改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7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分店总经理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承担有关责任;
  1.8   分店在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2、财务资料交接
  2.1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2.2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分店,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3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2.4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5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6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 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比。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 核对 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2.7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2.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的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 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9   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10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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