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宁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中外财政审计制度的比较研究(二)总结如下: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审计权,直接对代议机关负责,向代议机关报告,为代议机关提供服务。司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最强。审计机关以审计法院形式存在,拥有司法权,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审理和处罚,因而具有*6的权威性。独立型财政审计制度超脱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保持中立地位,在不受任何一方影响的前提下存在,同时向代议机关和政府服务,地位更超脱,独立性更强,利于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权。行政型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并对政府负责。这种审计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上级权力系统对下级权力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即审计机关代表更高层次的权力机关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和制约,审计工作能够获得政府的支持,但易受政府意志甚至官员个人意志的干扰,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弱。
  无论采取哪种财政审计制度,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复杂的政治权力关系,都会对审计推进政府落实公共受托责任带来很大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审计制度运行的效率。
  3.2财政审计权比较
  审计权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能够行使的权力统称。财政审计权是审计机关在监督公共财政中能够行使的权力。在实行立法型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国家,财政审计权与立法权相结合;在实行司法型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国家,财政审计权与司法权结合;在实行独立型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国家,财政审计权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而在实行行政型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国家,财政审计权隶属于行政权。
  财政审计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其首要的作用是以客观、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去审查问题和揭露问题,对公共资金使用责任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价;其次才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而处理权的予、权限大小以及如何行使,最终是由国家治理结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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