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河池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三)总结如下: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1601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付利息
29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30
 
2121应付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付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付款
 
342201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9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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