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肇庆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二)总结如下:
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及披露、信托终止时的核算,比照上述“(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委托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10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一)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委托人应比照“(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10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一)1”和“(一)2”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不是*10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权。
(三)受托人按规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通过“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核算;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五)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记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办法中“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五)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对信托受益权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其后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受益人于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 序 号 | 编 号 |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
信托资产类 信托资产类 | | |
1 | 1002 | 银行存款 |
2 | 1003 | 其他货币资金 |
3 | 1100 | 拆出资金 |
4 | 1101 | 短期投资 |
5 | 1111 | 应收票据 |
6 | 1121 | 应收股利 |
7 | 1122 | 应收利息 |
8 | 1131 | 应收账款 |
9 | 1132 | 应收经营租赁款 |
10 | 1133 | 其他应收款 |
11 | 1141 | 坏账准备 |
12 | 1201 | 买入返售证券 |
13 | 1211 |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
14 | 1301 | 客户贷款 |
15 | 1305 | 贷款损失准备 |
16 | 1401 | 长期股权投资 |
17 | 1402 | 长期债权投资 |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1421 |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19 | 1431 | 融资租赁资产 |
20 | 1432 | 应收融资租赁款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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