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阳泉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三)总结如下: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文物藏品的管理
  (一)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监督管理制度,文物藏品要登记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二)文物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移交、拣选等方式取得文物藏品,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三)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文物资产清查盘点,重点要核对文物藏品资产账面数、文物藏品登记账数和实物,确保文物藏品的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文物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文物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物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文物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文物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涉及的文物资产应当单独报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六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文物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文物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文物藏品及其变动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文物藏品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包括文物藏品的总量及其等级分布、文物藏品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文物藏品的金额、数量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文物藏品数、文物藏品展出率、文物藏品完好率、基本陈列数、举办展览数、参观人次等。
  除上述指标外,文物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业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下列文物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文物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文物事业单位。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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