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柳州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二)总结如下:
  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
  (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文化产品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文化产品等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由财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加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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