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鄂尔多斯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四)总结如下:
  、  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原准则: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新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各类企业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
  新准则:取消了按14%计提福利费的要求,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3)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无
  新准则:辞退福利指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这是一个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是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的一项会计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的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这是一个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此之前,有关股份支付的现行规定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为主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各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新准则扩大了规范对象的范围,包括对职工和职工以外的各方。
  2、  计量标准
  原准则:按照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没有涉及公允价值。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  会计处理的系统性
  原准则:只是对高管激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
  新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把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和现金结算支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日、行权日的处理。将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是相关成本或费用。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  债务重组的定义
  原准则: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仅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
  2、  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原准则:尽可能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3、  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实物抵债,用账面价值计量。
  新准则: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只涵盖了法定义务,不包括推定义务
  新准则:规范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如环境污染整治)和推定义务(如待执行亏损合同)。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2、  预计负债的确认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3、  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
  原准则:未规定
  新准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a1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除外。
  2、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照收款比例结转成本
  新准则:(1)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2)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混合销售的处理
  原准则:未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做商品销售处理。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  核算内容
  原准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为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新准则:取消
  2、  合同分立
  原准则:没有
  新准则:规定了新的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的价款。
  3、合同收入计量
  原准则: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新准则:取消
  4、合同成本
  原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合同成本中不包括借款利息。
  新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合同成本中可以包括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
  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原准则:没有规定
  新准则: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与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本准则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1、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原准则: 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新准则: 首先判断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或与资产相关的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与原准则一样处理。
  2、  计量基础
  原准则:全部按成本计价。
  新准则:接受政府的非现金补贴,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无公允价值时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3、  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没有统一规定。有的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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