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武威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与申报营业税之间的关系总结如下:
  问: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与申报营业税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由上看出,预收的租金,由于还未提供租赁劳务,因此不得作为营业收入,暂不用缴纳营业税。只有在以后期间随着租赁劳务的陆续提供,按月结转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关于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给予了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不仅对于预收的租金,对于其他的预收款项,均不得在收到时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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