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阜新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房产不在机构所在地税纳税地点怎样确定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我是一家分公司,在长春使用的房产归总公司所有,总公司在江苏,房产税是否应当回总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交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提示:应当按房产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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