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朝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网上公布相关合作建房应怎样缴纳契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因资金缺乏而无力开发。S公司拟与该房地产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该土地,房地产公司提供前述土地,S公司则提供开发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两公司按一定比例各自分配取得房地产。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S公司或者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9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之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其计税依据为提供土地一方所提供之土地使用权的相应成交价格。而房屋建成分配房屋时,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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