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十堰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个人出租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甲某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2007年11月22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甲将市区1万平方米的土地(土地用途:工业;房地产产权为甲某私有。)及地上厂房出租给乙使用;2、租赁时间: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3、租金:35万元/年,付款方式:年付。4、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和水、电费均由乙方交纳。
  2008年,乙公司向甲某支付了租金35万元,向地税局申报土地使用税50000元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检查人员发现后调增了乙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论:
  1、没有文件明确个人出租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甲某出租土地给乙公司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甲某认为乙公司也是自己的,交了本不需交的税,还要在所得税上补税罚款,真冤?他的认识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甲某出租土地应按规定由其缴纳土地使用税。乙企业代甲某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或者说与取得收入的支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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