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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规定
  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三、主要报送资料
  企业应在申报前或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五);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复印件;
  ⑤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后续管理内容
  ①审查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
  ②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是否包含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⑤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参照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
  五、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