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吉林大学是法学界天花板之一,其实吉林大学的实力远不止这些,所以每年研究生报考人数不在少数。历年考研真题可以检验学生备考复习的程度,每年整体试卷考察稳中有进,考察灵活。今天长春高顿考研网给各位小伙伴们准备了吉林大学2022年法学考研专业课二初试真题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吉林大学2022年法学专业课二考研真题
专业课二(824)
一、民法
民法学总体评价:
1、题型上,与前两年不同,前两年民法都是两道30分的论述题,而今年改成了两道15分的简答题和一道30分的论述题,因此不能仅注重对可能出论述题的大块知识点的复习,细碎知识点也可能通过简答题的形式考察。
2、内容上,一是基础性,两道简答题都是基础重点内容,背过即能满分。二是热点性,事实上三道题目中的知识点都涉及民法典的修改,因此民法典修改部分在近几年仍然是考察热点。三是体系性,最后一道开放性论述题不仅是热点,想要答好,需要立足于整个民法典的角度去看待民法典的修改,既要看形式上的体例修改,也要看实质性各编的内容修改。
1、简要说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15分)
答: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而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①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③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履行能力有明显降低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行使时负有的两项义务:一是举证的义务。即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的情况;二是通知的义务。即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4)行使效力:①中止履行。是指暂停履行合同,既不同于终止合同,也不同于解除合同;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②解除合同。发生在一方中止履行后,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根据要求提供适当担保的。
2、简要说明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15分)
答:
(1)隐私权是指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2)隐私权的内容:
①私人生活安宁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将具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若允许行为人任意打扰生活安宁,将会影响权利主体的生活质量,损害人的精神健康。
②私人领域保密权。私人领域包括私人空间领域和私人身体领域。非经法定程序或得到相应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窥视和搜查私人空间领域,也不得非法窥视、拍摄他人隐私部位。
③个人行为保密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监视、跟踪与骚扰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密权: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收集、储存、传播的排他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未经允许刺探、调查、收集个人资讯、情报并进行记录、摄影、录像的,均为侵犯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与亮点(30分)
答:
(1)体系创新
我国民法典在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体系构建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的体系,而采取七编制,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较,我国增设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没有设立债法总则。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民法典体系、采取从确权到权利救济的结构,都是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
(2)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
总则编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提出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该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直接影响了民法典各分编制度、规则的设计。
在物权编,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该规定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解决了社会大众的疑虑。
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新增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解决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旅客霸占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人格权编单设一章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范,规定隐私的定义,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并针对当前社会痛点,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通过列举方式予以明确;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了预防与救济一体的制度体系;通过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明确相关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等规定,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予以回应。
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冷静期,对登记离婚程序设三十日审查期,防止轻率离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继承编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侵权责任编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高空抛(坠)物”规定的完善,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比较,针对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3)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纳入民法典
面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快速调整。包括:对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紧急情况下相关组织机关的责任;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二、刑法学
刑法总体评价:
(1)题型上,与民法相同,刑法也不再采取两道30分论述题的考查形式,采取2道15分简答题与1道30分论述题结合的形式,开始加强对细碎知识点的考察。
(2)内容上,一是基础性,第一道简答题和最后一道论述题均为参考书基础知识,但是第一道题在马工程《刑法》上篇幅较多,因此注重对马工程教材的学习。二是热点性,吉大刑法学历年真题中都特别注重对刑法修正案的考察,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必须全部掌握,不仅要掌握修改具体内容,还要了解修改背景与意义。三是涉及分则,虽然官方参考书中去掉了关于分则的内容,但是真题中仍然涉及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具体罪名,因此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掌握分则重点罪名。
1、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5分)
(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常见的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等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最典型的是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职务上要求的义务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贵。权力和职责任何时候都是对等的,如警察的权利在各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大,我国《警察法》明文规定人民警察不履行救助义务即不作为,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关于合同行为,如雇用保姆照看孩子,保姆对孩子有一种保护义务,而这种保护义务就是基于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对于自愿接受行为,法益处于无助、危险或者脆弱状态时,行为人基于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存于自己,行为人就必须继续承担保护义务,即行为人通过自愿接受这一法律行为自我设立了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如登山队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他们相互之间就存在着照顾、保护他人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其中,对于先前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应当从三个方面考虑: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因此,不需要再评价行为人对重结果的不作为。如果对于故意犯罪,刑法并没有像前面那样的规定,那么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认为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5)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理论界认为,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一般不能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但在特定情況下,公共秋序和社会公德要求的义务可以成为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如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自杀行为的抢救义务。
2、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的修正(15分)
(1)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量刑标准由“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体调整内容:将两档法定刑期变更为三档;最高刑从有期徒刑15年提高至无期徒刑;第一档与第二档法定刑期的量刑分界点由5年降至3年,并以10年作为第二档与第三档的量刑分界点;全面实行自由刑与财产刑相结合的刑罚方式,虽取消“数额巨大”的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每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除金额这一量刑情节外,第二档和第三档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节标准,使量刑更加灵活、科学、准确。
(3)意义:本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结构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更有利于民营企业治理,促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尽量避免发生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国际商事交往,境外企业十分重视对商业贿赂的约束,量刑幅度的提高与调整可以起到减少境外企业与国内民营企业合作顾虑的作用。
3、共同犯罪的形式(30分)
答:
(1)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2)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划分意义
区分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认识各类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罪形式。
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实施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与共同犯罪斗争。
(3)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行使的划分
①依照共同犯罪能够任意形成,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A.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基本上是任意共同犯罪,对任意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B.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对这类犯罪一般仅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即可,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条款。刑法理论通常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与多众犯(聚众犯+集团犯)。其中,对向犯是指基于两人以上的相互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聚众犯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集团犯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②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A.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共同犯罪形式。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已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前,已对犯罪的性质、目标、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
B.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形式,缺乏周密的谋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定时应特别注意与同时犯的区别。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③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A.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
B.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这几种共犯人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以主犯、从犯或胁从犯论处。
④根据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组织形式/结合的紧密程度,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前者指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前述法定形式中的一般共同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后者指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
三、刑诉
刑诉法总体评价:
(1)题型上,2020届改革后,刑事诉讼法学科三年来始终始终保持每年两道简答题的考察形式。
2、内容上,吉大刑诉法最大的特点就是“重点章节反复考察”,有些冷门章节几乎次用来未考查过,2022年考察的两道题目仍然是“强制措施”和“证明”两个重点章节中的内容,小伙伴们在复习的过程应特别注重对于真题反复考察的重点章节的理解和把握。
3、参考书目上,往年的参考书目都是红皮《刑事诉讼法》与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相结合,今年的官方参考书只有马工程一本,今年的真题也都可以在马工程教材中找到详细答案,因此复习重点要转向马工程教材论述详细之处,以红皮书教材作为补充。
1、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比例原则(15分)
(1)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它有三大派生的子原则:A.适当性原则。国家所采取的必领是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措施,又称“合目的性原则”。B.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种措施均可达成目的,国家应当采取对公民侵害最小者,又称“侵害最小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C.狭义比例原则。国家所采取的手段给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侵害和所欲达成之目的间应当有相当的平衡(两者不能显失均衡),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使公民蒙受过大的损失,又称“衡量性原则”。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2)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因而,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其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只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得为其他目的适用强制措施,例如,对实践中的“以捕代侦〞现象应当予以禁止,此即“合目的性原则”。其二,只有在不采取强制措施即无法防止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时,才可以适用强制措施,并且在各种强制措施类型中,应当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措施,尤其是逮捕,由于其涉及对公民基本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因此其适用应当更为慎重,对实践中的“一捕了事〞等做法应予禁止。其三,选择适用的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其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的大小基本相适应,对实践中的“构罪即捕”等做法应予否定。
(3)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按照对人身自由干预程度的不同,梯度性地配置了五种强制措施,并对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程度不同的规定,这本身就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因此,比例原则也是指导我国强制措施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正确选择适用强制措施。
2、简述程序性证明(15分)
(1)依照证明对象的性质,可将刑事诉讼证明分为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以实体法事实为证明对象的谓之实体性证明,以程序法事实为证明对象的谓之程序性证明。
(2)程序性证明是指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中立的裁判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3)程序性证明是围绕刑事程序法规的程序性事项展开,对于限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意义重大,是实现刑事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
(4)与实体性证明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序性证明不是去解决犯罪事实的有无以及罪刑的轻重问题,而是围绕程序的合法性,确认某一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或者决定是否开启某一诉讼程序。如围绕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证明;审前程序中强制性措施的采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等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的证明等。
(5)程序性证明的核心问题是通过证明活动防止程序的随意性以及权力的滥用,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