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吉林大学是法学界天花板之一,其实吉林大学的实力远不止这些,所以每年研究生报考人数不在少数。历年考研真题可以检验学生备考复习的程度,每年整体试卷考察稳中有进,考察灵活。今天长春高顿考研网给各位小伙伴们准备了吉林大学2022年法学考研专业课初试真题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吉林大学2022年法学考研真题
专业课一(636)
法理学法理学试题总体评价:
(1)在题型上,吉大初试法理学仍然保持了两道15分的简答题与一道30分的论述题相结合的出题形式,考生备考时仍然按照这两种题型准备即可。
(2)在内容上,两道简答题都是参考书中的基础重点内容,较为简单,往年真题都有考察,充分体现了重者恒重以及真题为王的特点,只要基础掌握牢固,没有太大难度;今年的开放性论述题难度较大,涉及热点内容“法治中国建设”,开放型强,主要涉及张文显老师的论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如果用参考书上的知识回答就是将法治中国与基础法理相结合,就要从体系性思维的角度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联系,从“寻找法治中国具体内容中体现的基础法理”这个角度一一阐述。
(3)在复习策略上,一是在平时复习中,要在整体学习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利用真题把握重点内容,做到重点知识必须掌握;二是建立体系性思维、把握热点以及关注吉大法理教研室的“大牛”们近几年的论文,三者结合应对法理学开放性论述题的不二法门。
1、程序正义的作用和意义/价值(15分)
答:
(1)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①程序具有工具性价值(在形成实体结果方面)和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
②程序正义不依赖于实体结果而存在,而实体正义不仅需仰赖程序正义实现,还应借助程序正义证成。
③程序正义自身的内在价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开、平等、中立、理性、及时终结、人道性等,其终极意义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
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和谐一致,也可能矛盾或冲突
(2)程序正义在法治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
①程序正义在许多方面体现法治的价值,应被更多关注和强调。
A.程序正义大多情形下是达成实体正义的途径,结果不只由过程生成、实现,还由过程证成。
B.程序正义的形式理性、功能自治、过程指向及其确定性、恒常性和可触及性,使其成为最可接近、坚守、触摸及易于达成共识的正义。
C.程序正义在建立和维护法的确定性、安定性并经此为人们提供确切稳定的理性预期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和意义,而提供确切稳定的理性预期是法治区别于其他治理方式的基本标志,也是对人作为理性主体拥有尊严和自主地位的最基本承认和尊重。
D.程序正义作为获得初期共识的前提条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及政治和公共选择合法性、正当性的根据。
E.程序正义可以体现实体性意义。以其对内在独立价值的一贯坚守,在整体和长远的意义上获得了更多实质上的正义。
②实体正义应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操作,且应经程序正义过程的过滤和补救。
③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上的终极判准。
2、司法、立法、行政程序中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15分)
答:
当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若干原则:
兼顾协调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的关系。应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避免、弱化或是化解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
法益权衡原则。在无法兼顾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情况下,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方法予以考量,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自由和维护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成为现代法治特别重要甚至是头等重要的价值。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不切实际的。法的安定性要求缘起于它的深层需求:这种需求渴望将现实既定的纷乱纳入秩序之中,渴望对纷乱有事先的防范,并使之在人的控制之内。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精心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十分必要。
3、有人说法治中国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法理中国,论述其中法理的丰富内涵(30分)
(1)“法理”是一个综合性、普适性概念,凝聚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公理,可以说,“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良法善治是当代中国法理体系的精髓。因此,以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部门法学的共同关注,必将校正法学的实践指向,引领中国法治朝着良法善治方向健康发展。
(2)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前进方向,体现出法律观念、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升级,体现出法理体系和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
与法治国家比较,法治中国是全面法治、全领域法治。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和建设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旨在解决法治建设碎片化和各自为政的问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实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的法治化,实现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的法治化,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法治中国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总体上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使我国法治建设向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迈出了新的步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出“以人民为主体”——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新型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突破了中国历史上的工具主义法治模式,也突破了西方形式正义的法治模式。
法治中国以良法善治为其内在质量和价值标准。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
A.所谓“良法”,可在四种意义上把握。一是法律应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相一致。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立法权法定,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不矛盾、不冲突等。三是法律实施得良好,不仅全民自觉守法,而且国家机关尊重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即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公平正义,公开透明。
B.所谓善治,一是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就是要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人的兴趣和全面发展,作为国家和法的终极关怀。同时,“以人为本”也意味着人应当把自己看作人、提高自己的人性,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有宽容、诚信、自主、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既善待自己和他人,也要求他人善待自己。二是厉行法治,遵循法治的规律和原则,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认真对待权利、义务和责任,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勇于承担责任。三是公共治理,就是把公众作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个人自治的主体,最大限度地扩大公众参与,提升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以对话、沟通、协商等方式,保证不同主体平等自由地表达利益诉求、政策主张和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消解或缩小分歧,促进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相互之间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感情认同和彼此尊重;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利益分化的格局中仍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法律文化集中凝练于“法理”这一核心概念之中,由此,“良法善治”与“法理”互为表征;进而,以良法善治为本质特征的法治中国,在理论上最精确的概括性表达就是“法理中国”。“法治中国”与“法理中国”是并行的,一个是制度创新,一个是理论建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与推进法理中国建设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不仅要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且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体系贯彻其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