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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