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财税[2002]208号)精神,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在该通知的统计范围内。现将《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一份。
  附件:税务登记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1996年度)
  编报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额    备 注
一、上年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二、本年收入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收入       万元
三、本年支出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工本费        万元
2.税务发票工本费        万元
3.运输费用           万元
4.保管费用           万元
5.其他             万元
①                万元
②                万元
③                万元
④                万元
四、年末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附:汇编户数           个          按基本核算单位列报
财务主管:    经办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