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11年第50号),本文件自2011.03.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新出计字〔1994〕922号文《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对挂历定价实行*6限价管理的要求,并商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同意,对1995年出版1996年挂历*6限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铜版纸挂历(封面120克,内页105克),对开13张,*6限价25元。其它规格、页数的铜版纸挂历按对开13张挂历的限价标准、开张和张数折算*6限价。
  二、塑膜挂历。0.04MM薄膜加衬纸,对开13张,*6限价24元;0.028MM薄膜加衬纸,对开13张,*6限价15元。其它规格、页数的塑膜挂历按上述限价标准、开张、页数折算*6限价。
  三、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挂历*6限价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挂历出版用纸、印刷费等,制定本地1995年出版1996年挂历的*6限价并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和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备案。各地的*6限价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提出的限价标准。各地出版社出版1996年挂历的定价必须按照各地*6限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新闻出版局要积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1995年出版1996年挂历*6限价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违反挂历*6限价规定的,要按照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章情节,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出版资格的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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